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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招投标制度 促进招投标市场统一开放
发布时间:2009-11-19
来源:历史数据
本站编辑:历史数据
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副会长 刘怀
《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十年来,工程建设领域的招投标工作步入了法制化轨道,为保证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效益、投资安全和国民经济的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一、《招标投标法》的实施,促进了以《招标投标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体系的形成
在《招标投标法》的推动下,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行业和地区性配套法规和制度,基本形成了以《招标投标法》为核心,以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为补充的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内容涵盖了招投标活动的各个环节。这对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招标投标活动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建设质量,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二、《招标投标法》的实施,促进了建设市场的有序发展
《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以来,目前全国336个地级以上城市建立了325个建设工程交易中心,5000多家招标代理机构,4000多家工程咨询机构,从业技术人员达到50余万人。建设市场的发展,培养了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高素质招标投标管理专业人才,为我国建设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打下了良好基础。
三、《招标投标法》的实施,促进了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通过《招标投标法》的实施,政府以及建设市场各参与主体,普遍意识到建立市场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性,对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工作进行了积极尝试,并在有些招投标环节初见成效。比如,北京市发改委主办并建立了“北京市招投标信息平台”,发布招投标信息及招投标活动中参与主体违规行为记录,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管。上海市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及时录入招标投标活动参与各方的信用信息,并依法公布。浙江省出台了《关于加强浙江省建设市场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此外,《招标投标法》的实施,还为国家节约了大量建设资金,为促进中国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保护公平市场竞争秩序,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招标投标法》的实施虽然取得了很大成就,但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建设还不完善等种种原因,《招标投标法》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值得关注和改进的问题。施工企业普遍反应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部门、地方法规规章中存在与《招标投标法》相冲突的规定。《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国务院各部门及地方政府,针对本行业和地区特点,相继出台了补充性规章制度,但实施过程中不同程度存在地区、行业保护色彩,有些规定甚至与《招标投标法》相冲突。比如,《招标投标法》总则第六条规定“招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单位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招投标……”。但有的地区却要求投标企业在投标前在本地区注册分支机构,并按项目提供进入本地区的各种担保等。有的部门、地区其附加条件更是名目繁多。
二是《招标投标法》的有些条款可操作性不强。如《招投标法》中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由于没有充分考虑招标项目的规模和性质,实际执行中出现了小项目时间太长的问题。又如,《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价格低于成本价的除外”。由于没有明确“成本价”的确定主体和依据,造成目前以最低价中标的恶性竞争屡现市场。
三是招投标市场缺乏有效监管手段,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建立起来。目前,《招标投标法》及有关实施细则赋予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别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实际工作中不可避免地存在多头管理、相互扯皮,有些事大家争着管,但有些事又没人管的现象,招标投标市场监管缺位、越位问题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加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滞后,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失信行为时有发生。
为使招投标市场不断完善,进一步促进招投标市场的规范化、法制化进程,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尽快出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范行业、地区性法规规章。要加快研究制定实施条例,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制定修改行业和地区性法规规章,建议成立行业、地区性市场化的标底编制中介组织。其主要职能是根据行业生产率和技术能力的平均水平以及地区取费标准,制定合理低价标底。从业人员应纳入执业资格管理。
二是加强对招投标工作过程的监管,使招投标活动成为阳光工程。招投标工作的任何一个环节都可能决定一个建设项目招投标的成败。因此,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管过程非常重要。一是要加大对招投标文件标准文本的执行力度。据不完全统计,招投标文件标准文本颁布实施两年来,其实际执行情况不足招标总量的30%。二是要统一规范招投标过程的每一个细小环节,除需在一定时限内严格保密的内容外,最大限度的公开操作过程和信息,从根本上杜绝各类非法交易,确保招投标过程及结果的公开、公平、公正。三是加强对招投标工作从业人员的管理和职业道德教育,尽快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具有专业执业资格的专门人才,尽快实现招投标从业人力资源建设行业共享。
三是改革评标标准体系,强化其对工程建设行业发展的导向作用。评标标准体系改革的重点是把目前投标价格的竞争转移到企业管理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的竞争上来,要把承包商的业绩、社会信用状况、资源整合管理能力和技术创新能力作为评标、中标的主要标准。为引导走科技兴企、管理兴企的道路,从根本上避免建设市场的不规范竞争和恶性竞争,建议把项目概算区分为刚性不可竞争部分和柔性可竞争部分。不可竞争部分主要包括企业的产业合理利润、各种取费和材料购置费等,可竞争部分主要包括体现企业管理水平的劳动生产率和技术创新水平。不可竞争部分的投资应体现功能性,投资额要和项目对各功能的要求水平相适应。
四是加快工程建设行业社会信用建设,建立市场信用监管体系。政府要加大对工程建设市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尽快建立建设业主、中介组织、施工企业三位一体的社会信用体系,同时建立具有工程建设行业执业资格个体的信用体系,其信用记录作为参与招标投标和执业的重要依据,引导工程建设参与主体遵纪守信经营。
五是继续深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大力推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政府项目建设代建制是工程建设投资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政府职能改革在工程建设领域里的重要措施。要加快建立以代建公司为主体的项目建设模式。要建立以大型施工企业、工程咨询企业、工程监理企业为主体的代建制体系,并制定相应的法规和实施办法。
《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十年来,工程建设领域的招投标工作步入了法制化轨道,为保证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效益、投资安全和国民经济的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一、《招标投标法》的实施,促进了以《招标投标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体系的形成
在《招标投标法》的推动下,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行业和地区性配套法规和制度,基本形成了以《招标投标法》为核心,以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为补充的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内容涵盖了招投标活动的各个环节。这对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招标投标活动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建设质量,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二、《招标投标法》的实施,促进了建设市场的有序发展
《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以来,目前全国336个地级以上城市建立了325个建设工程交易中心,5000多家招标代理机构,4000多家工程咨询机构,从业技术人员达到50余万人。建设市场的发展,培养了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高素质招标投标管理专业人才,为我国建设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打下了良好基础。
三、《招标投标法》的实施,促进了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通过《招标投标法》的实施,政府以及建设市场各参与主体,普遍意识到建立市场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性,对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工作进行了积极尝试,并在有些招投标环节初见成效。比如,北京市发改委主办并建立了“北京市招投标信息平台”,发布招投标信息及招投标活动中参与主体违规行为记录,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管。上海市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及时录入招标投标活动参与各方的信用信息,并依法公布。浙江省出台了《关于加强浙江省建设市场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此外,《招标投标法》的实施,还为国家节约了大量建设资金,为促进中国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保护公平市场竞争秩序,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招标投标法》的实施虽然取得了很大成就,但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建设还不完善等种种原因,《招标投标法》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值得关注和改进的问题。施工企业普遍反应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部门、地方法规规章中存在与《招标投标法》相冲突的规定。《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国务院各部门及地方政府,针对本行业和地区特点,相继出台了补充性规章制度,但实施过程中不同程度存在地区、行业保护色彩,有些规定甚至与《招标投标法》相冲突。比如,《招标投标法》总则第六条规定“招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单位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招投标……”。但有的地区却要求投标企业在投标前在本地区注册分支机构,并按项目提供进入本地区的各种担保等。有的部门、地区其附加条件更是名目繁多。
二是《招标投标法》的有些条款可操作性不强。如《招投标法》中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由于没有充分考虑招标项目的规模和性质,实际执行中出现了小项目时间太长的问题。又如,《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价格低于成本价的除外”。由于没有明确“成本价”的确定主体和依据,造成目前以最低价中标的恶性竞争屡现市场。
三是招投标市场缺乏有效监管手段,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建立起来。目前,《招标投标法》及有关实施细则赋予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别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实际工作中不可避免地存在多头管理、相互扯皮,有些事大家争着管,但有些事又没人管的现象,招标投标市场监管缺位、越位问题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加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滞后,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失信行为时有发生。
为使招投标市场不断完善,进一步促进招投标市场的规范化、法制化进程,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尽快出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范行业、地区性法规规章。要加快研究制定实施条例,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制定修改行业和地区性法规规章,建议成立行业、地区性市场化的标底编制中介组织。其主要职能是根据行业生产率和技术能力的平均水平以及地区取费标准,制定合理低价标底。从业人员应纳入执业资格管理。
二是加强对招投标工作过程的监管,使招投标活动成为阳光工程。招投标工作的任何一个环节都可能决定一个建设项目招投标的成败。因此,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管过程非常重要。一是要加大对招投标文件标准文本的执行力度。据不完全统计,招投标文件标准文本颁布实施两年来,其实际执行情况不足招标总量的30%。二是要统一规范招投标过程的每一个细小环节,除需在一定时限内严格保密的内容外,最大限度的公开操作过程和信息,从根本上杜绝各类非法交易,确保招投标过程及结果的公开、公平、公正。三是加强对招投标工作从业人员的管理和职业道德教育,尽快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具有专业执业资格的专门人才,尽快实现招投标从业人力资源建设行业共享。
三是改革评标标准体系,强化其对工程建设行业发展的导向作用。评标标准体系改革的重点是把目前投标价格的竞争转移到企业管理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的竞争上来,要把承包商的业绩、社会信用状况、资源整合管理能力和技术创新能力作为评标、中标的主要标准。为引导走科技兴企、管理兴企的道路,从根本上避免建设市场的不规范竞争和恶性竞争,建议把项目概算区分为刚性不可竞争部分和柔性可竞争部分。不可竞争部分主要包括企业的产业合理利润、各种取费和材料购置费等,可竞争部分主要包括体现企业管理水平的劳动生产率和技术创新水平。不可竞争部分的投资应体现功能性,投资额要和项目对各功能的要求水平相适应。
四是加快工程建设行业社会信用建设,建立市场信用监管体系。政府要加大对工程建设市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尽快建立建设业主、中介组织、施工企业三位一体的社会信用体系,同时建立具有工程建设行业执业资格个体的信用体系,其信用记录作为参与招标投标和执业的重要依据,引导工程建设参与主体遵纪守信经营。
五是继续深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大力推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政府项目建设代建制是工程建设投资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政府职能改革在工程建设领域里的重要措施。要加快建立以代建公司为主体的项目建设模式。要建立以大型施工企业、工程咨询企业、工程监理企业为主体的代建制体系,并制定相应的法规和实施办法。